倪某訴李某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倪某的父母李某和高某于2002年5月31日調解離婚,約定婚生女倪某由雙方輪流撫養。2004年4月6日,高某起訴要求確認倪某由其撫養。高某與李某達成調解協議,倪某由高某撫養,高某同意李某不給付撫養費。后倪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父親李某支付撫養費。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李某給付倪某2014年12月31日前的撫養費424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給付倪某撫養費350元,至倪某滿18周歲止。判決生效后,李某自動履行了判決內容。
典型意義
父母離婚時,雙方協議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但是經過一段時間之后,子女以生活、教育情況發生變化為由要求父親或母親撫養費用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同時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雖然離婚時高某同意李某不支付女兒的撫養費,但隨著倪某生活費、教育費等不斷增加,倪某要求父親李某支付必要的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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