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不慎摔倒導致高位截癱,然而相伴22年的丈夫袁先生卻在此時提出離婚并要求以評估價格取得夫妻共有的電梯房。香洲法院以照顧一級殘疾的女方為原則,把夫妻共有的電梯房產權判歸汪女士所有,由汪女士支付袁先生44.85萬元。
近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判決準予高位截癱妻子與其丈夫離婚,并根據照顧女方原則,把夫妻雙方共有的電梯房產權判歸妻子汪女士所有。
1993年3月,袁先生與汪女士登記結婚,同年8月生育女兒小儀。2013年,汪女士因不慎摔倒導致高位截癱,終日只能與病床相伴。但就在此時,令她傷心不已的是,與自己擁有22年夫妻情分的丈夫袁先生卻以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中,汪女士表示同意離婚。但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存有爭議,認為袁先生存在遺棄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和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行為,向法院提出了多分夫妻財產的主張。汪女士提出,自己正居住在該套房,根據自己目前的身體狀況,不適宜住樓梯房,希望取得該套房子的產權。關于房產的現有價值,袁先生與汪女士二人均表示愿意以評估價格取得夫妻共有的電梯房。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認定因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準予雙方離婚。汪女士以袁先生有過錯為由提出多分財產的主張,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對于雙方協議不成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作出處理。法院考慮到汪女士目前高位截癱,殘疾等級為一級,行動不便的實際情況,將二人共有的電梯房的產權判歸汪女士所有。根據評估公司對該套房子評估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46.5萬元,扣除目前尚有銀行按揭貸款余額56.8萬元后為89.7萬元,汪女士尚應支付袁先生人民幣44.85萬元。汪女士取得該房屋產權后應自行償還剩余銀行按揭貸款。該案下判后雙方均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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