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差評須謹慎。如果用貶損、侮辱性言辭、言行過激,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日前,江西永豐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詹某因在在淘寶網店評論區用“垃圾XX公司”、“垃圾垃圾”等貶損、侮辱性言辭評論某公司,經公司交涉也不予理睬,被判連續五日在江西某公司網店評論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損失。
江西某公司是一家授權生產某品牌保健品的公司,詹某系江西某公司產品代理商,2013年3月、2014年4月,江西某公司與詹某先后就兩款保健產品在中國地區內網上代理簽訂協議,對月銷售量等作出明確約定。但在履行網上代理協議的過程中,雙方產生了分歧,彼此指責對方違約。2014年4月22日,詹某在江西某公司的淘寶網店評論區發表了“垃圾XX公司,……請廣大經銷商,慎重!!垃圾垃圾!……”評論。江西某公司發現后,對此網頁進行了公證保全,并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詹某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但詹某不予理睬,后該評論由網店自行予以刪除。江西某公司為維護公司法人名譽權,起訴至江西永豐縣法院,要求詹某刊登聲明,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永豐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詹某在履行代理協議的過程中,與江西某公司出現分歧,理應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但是,詹某在未經有權機關依法裁決的情況下,自行斷定江西某公司存在違約,擅自在淘寶網店評論區公然使用“垃圾XX公司”、“垃圾垃圾”等貶損、侮辱性言辭進行評論,且不予以主動刪除消除影響,致使該不良信息被包括消費者和經營者等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不可避免地致使江西某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尤其是法人的商譽受到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和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等規定,永豐縣法院判決詹某連續五日在江西某公司網店評論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江西某公司各項損失8947.85元。 (江西省永豐縣法院 孫清武 鄒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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