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廣州市清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借款糾紛案。林某與張某簽下一張《欠據》,欠據記載“今欠張友輪胎款貨款(張某)134000元”,并約定了還款期限、違約金比例,欠款人處有林某簽名并按手印,代表人處有其妻李某的簽名。不料在法庭上,李某卻一口否認欠款事實,并提出欠據上書寫的債權人是張友,不是張某。案件審理節外生枝。
張某系廣東省廣州市清城區某輪胎貿易部的個體經營者。2012年10月11日,林某立下一張《欠據》,內容如下:“今欠張友輪胎款貨款(張某)134000元。該款在此后60日內付清。逾期未付清的按欠款額每日百分之五支付違約金。欠款人:林某(簽名并按手印),代表人:李某。”《欠據》上還記載了四次付款記錄總付14820元,其中后面三次付款都有“李曉”簽字。欠款人林某一欄下方還記載著某汽車服務部,李某是該服務部的開設人和經營者。張某認為林某與李某是夫妻關系,應當共同償還剩余欠款119180元,追討未果后,張某無奈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二人還款并支付利息。
本以為是很簡單的欠款糾紛,卻生節枝。林某無提出抗辯意見,而李某卻一口否認欠款事實,并認為就算林某有欠款也與其無關,非夫妻共同債務,應由林某自行承擔。林某常年賭博,如債務與賭博有關,則不受法律保護了。重點還提出欠據上書寫的債權人是張友,不是張某,認為“(張某)”字樣也是事后添加,“李曉”的簽名也并非李某書寫,屬偽造,對兩個簽名提出鑒定申請。
廣東省廣州市清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欠據》作為結算確認債權的文書,清楚記載了林某欠貨款134000元未付。雖然欠據中書寫欠“張友輪胎款”,而非“張某”,但是張某戶口本中記載曾用名是“張土有”,在民間亦存在稱呼和使用小名或別名的現象,本案中張友名字中的“友”與張土有名字中的“有”在粵語發單音一致,不排除林某在書寫欠據時使用了日常稱呼的小名或別名的情況。基于張某持有欠據的原件并經營輪胎貿易,林某所欠的是輪胎款,李某系該汽車服務部的經營者,有理由相信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另外涉案債務發生在夫妻存續期間,林某代夫妻雙方經營的汽車服務部向張某購買輪胎,也是合情合理合法,認定本案貨款應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法院最終依法作出判決:林某、李某向張某支付貨款119180元及利息。 (廣州市清城區法院謝艷芬 鄧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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