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老宅到縣城購房謀生,托親生弟弟作為中間人為自己買房。然而手足之情終究經不住利益考驗,后因房價上漲起了貪心,竟然將兄弟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然后持房產證起訴要求兄弟搬出已經居住了十余年的房屋。無奈計謀被法院識破,最終被駁回訴訟請求。近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背后的故事也讓人唏噓不已。
家住唐河縣的吳氏兄弟共三人,原告吳黎排行老二,被告系大哥吳范之妻王某(吳范已病故)、老三吳明及徐某夫婦。1995年秋,大哥吳范和老三吳明為到唐河縣城做生意,分別將老家房屋出售,籌資重新購房。1995年10月,韓某將其所有的位于唐河縣城的房屋八間以3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吳氏兄弟。1996年初,大哥吳范和老三吳明兩家搬進該八間房屋居住至今。2005年3月,吳黎之妻白某在唐河縣房管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將爭議的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吳黎為共有權人。后吳黎及白某要求吳范和吳明搬出爭議房屋未果,遂訴至法院。訴訟中原告吳黎及白某提供了以白某名義與韓某簽訂的售房契約。
2009年5月13日,法院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告吳明做了多參量心理測試,測試結論為吳明所說“韓某的房子是他和吳范出的35000元錢買的”、“那八間房屋不是吳黎夫婦出錢買的”、“他提供給法庭韓某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等內容均系實話。訴訟中法院對被告提供的與韓某的談話錄音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證實韓某在錄音中認可吳范和吳明出資購房,通過吳黎把錢給自己。
在庭審中,證人王某當庭證實其聽原告吳黎說爭議房屋是吳范、吳明出資購買,但被告方不知道承情,為此發生矛盾,并作為中間人對原、被告雙方進行過調解,調解未果。證人周某當庭證實其聽韓某說房款35000元是吳范和吳明親手交給他的。
法院審理認為,售房契約與原房主韓某的錄音材料中證實當時吳范、吳明均有出資的內容相斥,且與在房管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登記價格、間數及面積等均不一致,房產證從辦證程序到辦證結果均有瑕疵。再結合三被上訴人在購買爭議房屋前已出售位于唐河縣老家房屋別無其他住所,以及爭議房屋交付后,上訴人吳黎及白某從未占有使用,一直由三被上訴人居住至今,在辦證之前的十來年間對爭議房屋也未主張權利的事實,并參考多參量心理測試結果,可以認定三被上訴人出資購買該爭議房屋的事實。關于上訴人吳黎及白某稱原審否認房產證的效力屬干預行政權的理由,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的規定,本案是雙方對作為房屋登記基礎的買賣法律關系有爭議,應當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故該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南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原審法院駁回原告吳黎及白某的訴訟請求的判決結果。
法官說法
本案的關鍵是證據認定問題。原告方持賣房契約及房產證兩個不變的直接證據,且賣房人及中間人證言均稱房屋賣于原告。被告方則只有證人聽說的證言,對賣房人的錄音、自己賣掉老家房子將家搬到爭議房屋中一直居住等間接證據。從證據證明力對比上,原告明顯占有優勢。這也是一審否定賣房契約及房產證效力,采信間接證據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后,二審兩次發還重審指導一審法院要求補強證據的原因。兩次重審后,一審增加了對被告的心理測試報告、對賣房人錄音的鑒定、對房產證辦理情況的調查及鄰居等多人的證言等證據,綜合考量之下,認定被告方的陳述更加符合常理。而原告方提交的房產證辦證程序、辦證結果均有瑕疵。且被告方一直堅持要求對賣房契約書寫形成時間進行鑒定,雖因賣房契約本身的原因無法鑒定,但二審法院調查雙方均認可當時書寫賣房契約的羅某時,卻發現其字跡與書寫習慣均與原告提交的賣房契約不一致,故賣房契約的真實性無法采信。最終兩級法院均對賣房契約及房產證不予采信,而是采信間接證據,以購買房屋出資人出資情況確定物權所有人。本案在經過4年時間多次審理,案情大白,終審判決之后,雙方均未提出異議。
本案雙方系親兄弟,最終因本案糾紛反目成仇,雙方的親屬因此互毆并形成刑事案件,導致雙方矛盾更加尖銳。經法院多次調解均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為了一己私利,原告竟然期望通過作假來搶奪兄弟唯一房產,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失了誠信,斷了親情,毀了信譽,也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教訓。(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作者: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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