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員工老吳違反操作流程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老吳不服公司處理結果索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萬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區法院就該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公司無需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老吳2004年進入上海某車輪制造公司,在車間擔任裝胎工,負責輪胎動平衡。他的主要工作是在輪胎經過平衡機器時,根據顯示屏或指示燈顯示的數值,選擇相應的平衡塊并裝配至輪圈上。
工作若干年后,經工友傳授,老吳習得了用手套或者布遮擋機器上的紅外線設備,使輪胎不經過平衡機器就下線,從而減少工作量的方法。
從2010年開始,老吳就用這種方法為自己“減負”,一次空放幾只輪胎,公司不易發現,自己也可以早點下班。后來,他還將這一方法告知了其他工友。
2014年,公司在進行日常設備維護時發現輪胎平衡數據存在問題,經技術部門調查后查明,包括老吳在內的12名公司員工存在不做輪胎動平衡的情況。
由于輪胎平衡關系到車輛行車安全,且在自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達到2000余只,這對公司來說是嚴重的質量事故。公司緊急召開專題會議,要求逐一排查生產線和庫存產品,對其中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進行返修。同時,公司還決定對該12名員工予以開除處理。
決定作出后,公司向老吳出具員工獎罰登記表,以老吳嚴重違反公司內部規定,在操作過程中不按照操作指導書進行操作,并造成數量巨大的不合格產品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老吳在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同時,公司還向老吳交付了退工證明。
老吳自覺滿腹委屈,于是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機構裁決認為,公司應向老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萬元,對此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公司指出,其內部有明確的操作指導書,且不定期就工作職責、工藝要求等組織員工進行崗位培訓,而老吳又是公司的老員工,因此其對是否應當裝配平衡塊,以及不裝配所導致的后果是十分清楚的。在此情況下老吳仍故意在生產過程中不裝配平衡塊,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內部規定,造成的后果非常嚴重,故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違法。
庭審中老吳承認自己和工友確實存在違規行為,但是一共只空放了十幾只輪胎,并沒有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
對此公司補充,《公司處罰條例》規定,員工未按操作指導書操作,造成不合格產品數量達到100個以上的,做開除處理。老吳每天的工作量為2000多個輪圈,按照其陳述,自2010年起就已經開始違規操作,每天放幾個,日班放得少,中班放得多,雖然無法確切計算老吳造成的不合格產品數量,但肯定超出公司內部規定確定的處罰標準。
上海某車輪制造公司是裝配汽車輪胎、汽車配件制造的企業,裝配安全、使用性能優良的輪胎,不僅關乎企業的生存發展,而且關乎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作為生產企業及員工都應當樹立牢固的質量意識。公司與老吳建立勞動關系后,老吳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按照公司的工序流程和操作規定盡心盡職履行工作職責,而老吳卻故意不按照工藝要求操作,規避履行勞動義務,還將違規操作的方法傳授他人,其解釋稱這樣做的目的是為節省成本及盡快下班,更是有悖于勞動者的基本職業道德。老吳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產品質量,使公司面臨道德風險、法律風險,影響了公司的經營發展,系嚴重違紀行為。在此情況下,公司解除與老吳的勞動合同,不存在違法之處。故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老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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