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回家途中被狗咬傷感染,住院治療了八天,傷口尚未痊愈,卻不幸因心肌梗突然離世。為了追索賠償,其妻王某芳,兒女沈某英、沈某華、沈某福將飼養動物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近日,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屯墾區人民法院一審結、第十師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被告黃某斌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6000余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2013年3月26日,原告王某芳的丈夫,沈某英、沈某花、沈宏福的父親沈某存在騎摩托車途經第十師一八七團七連至十二連路上,被一條狗咬傷左腳并血流不止,經沈某存報案,什巴提派出所干警趕到現場,調查該狗的飼養人為被告黃某斌,派出所干警將沈某存送至一八七醫院,住院治療6天,因左腳腫脹至腳踝部并感染,無法行走,轉至北屯醫院治療8天。為此沈某存支出醫療費2 697.73元,注射狂犬疫苗支出3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誤工費2 987元,一八七團至北屯醫院的交通費30元,合計6 384.73元。2013年6月6日,沈某天因心肌梗不幸離世。為維護其的合法權益,四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黃某斌賠償因飼養的動物咬傷沈某存給原告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計6 384.73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黃某斌稱,沈某存沒有與其商量賠償事宜,且被告飼養的狗雖是散放,但從來沒有離開過被告的羊圈,不可能到離羊圈一公里遠的七連至十二連路上,沈某存在七連至十二連的路上被咬傷,認為不是被告飼養的狗所咬,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上午,沈某存騎摩托車在途經第十師一八七團七連至十二連的路上被被告黃某斌飼養的狗咬傷,經沈某存報案,北屯墾區公安局什巴提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并將沈某存送往一八七團醫院住院治療6天,花費醫療費471.82元,并于當天在一八七團疾病預防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一次,支出320元。沈某存在一八七團醫院住院期間被告黃某斌曾到醫院看望沈某存。因沈某存左足被狗咬傷未治愈并感染,2013年3月31日轉至北屯醫院進行治療,于2013年4月8日出院,期間花費醫療費2 219.41元,交通費30元,北屯醫院出院醫囑休息15天。到目前為止,被告黃某斌未賠償飼養的狗咬傷沈某存所造成的損失。
法院判決,被告黃某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某芳、沈某英、沈某花、沈某福賠償醫療費2697.73元、注射狂犬疫苗費320元、伙食補助費350元、誤工費2 987元、交通費30元,合計6384.73元。宣判后,被告黃某斌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十師中級人民法院以同樣的事實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當今,飼養動物成為部分民眾生活的嗜好,有的是為了生產生活而飼養,有的是為休閑觀賞而飼養,但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有些情況慘不忍睹,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都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精神和財產的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相關法條,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侵權責任即成立。由于這類案件是特殊類型的民事侵權案件,受害人被飼養動物致傷,受害時情況緊急,逃避不及,甚至沒有外援幫助,其本人往往是弱勢者,往往難以提供證據,證實自己被飼養動物所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被告提供有利害關系的證據,如提不出有效免費證據,則認定被告是賠償責任主體。因此,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便于認定案件性質,有利于案件的判定,依法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事件經常發生在農村庭院、城鎮社區、居民小區、街道、道路等場所,受害人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甚至致殘、致死。在審判活動中,有些情況相當復雜,部分案件很難確定賠償責任主體,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難以保護。告誡人們外出辦事、出差辦公,走親訪友、觀光旅游等活動中,遇到有動物的場所,一定要小心謹慎,不要挑逗動物,要防范動物追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