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與老百姓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經營者切勿心存僥幸出售過期甚至假冒偽劣食品,應依法經營,為廣大消費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商品。目前,新野縣法院調解一起食品安全糾紛,商家因出售過期食用油數倍賠償消費者。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杜某在新野縣某超市花費496元購買了8桶食用油,回家后發現食用油已經超過保質期。雙方對賠償協商不成后,杜某于11月份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賠償十倍的購物款。庭審中超市答辯稱出售的食用油都是合格產品,不應進行賠償。杜某則出示了購物發票、購物過程錄像視頻等證據,用于證實購物的事實。
(二)裁判結果
新野縣法院經審理查明,超市出售給杜某的食用油均已超過保質期三個月。結合本案,超市明知食用油已經超過保質期,仍然上架銷售,已經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了消費者人身健康,依法應當按照價款十倍賠償,經過調解,杜某放棄部分權利,最終雙方達成超市賠償杜某4500元的協議。
(三)法官說法
2015年4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其變化之一就是建立了更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