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濤濤(化名)被精神病患者張某從小區內追趕至小區門衛室外持刀捅死,而在崗的保安“并不在意”。悲痛之余,濤濤父母在起訴張某及監護人的同時,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此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張某及監護人應賠償濤濤父母106萬余元;物業公司對判決中張某及監護人應當清償的款項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日前,二審法院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9月12日15時許, 浦東新區12歲男孩濤濤放學回到自家小區里,患有精神病的張某突然持刀盯上了他,濤濤被張某的舉動驚嚇后,本能地撥腿就往小區北大門逃離,而張某見狀持刀追逐,并在北大門東側8.2米、南區北圍墻北側0.1米處的人行道上追上濤濤后,持刀戳刺其胸腹部等處,致濤濤當場死亡。
在逃離和追逐過程中,被害人濤濤和張某沿北大門門衛室南側、西側、北側繞行,其間,張某手持的兇器在門衛室西側曾掉落2次。
濤濤父母訴稱,案發地與門衛室近在咫尺,可在崗保安貪生怕死、見死不救,為張某實施加害行為提供條件,致被害人死亡,故起訴要求張某及監護人賠償各項損失204萬余元;物業公司對賠償請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張某的監護人辯稱,事發時發病的張某不能自控,如有人制止,肯定會停止加害行為,而事發地在門衛室附近,如保安出來阻止,男孩的命可能就保住了,故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對自己應承擔賠償責任無異議。
物業公司則辯稱,張某殺害男孩的行為發生在小區外的人行道上,此不屬于物業管理區域。男孩和張某通過小區大門只有三秒鐘,因為是突發事件,門衛室保安未反應過來實屬正常。當時有兩名保安在崗,并開啟了監控設施,已經盡到物業管理安全門崗的責任。因此,不同意濤濤父母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原告要求被告張某及監護人承擔因濤濤死亡而產生的全部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無異議,故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認為,本案嚴重暴力行為發端于小區之內,終止于緊鄰小區門衛室外側,追逐中被害人與張某先后經過小區門衛室,整個暴力行為并無中斷,是一個持續行為。物業公司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制止。
當然,物業管理企業畢竟不是公安機關,雖不能強求保安像警察一樣沖上去與手持兇器的歹徒搏斗,但保安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力所能及的行為,最起碼也應對行兇者予以呵斥。而緊鄰案發地的門衛室內有兩名保安,馬路對面的北區門口也有一名保安,據公安筆錄,張某在傷害男孩時,一名保安已發現但“并未在意”,更不要說采取制止措施了,當張某實施最后的瘋狂行為時,近在咫尺的三名保安仍無動于衷。可見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亦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屬于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承擔主體,現原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法院確認為106萬余元,由張某及監護人全額賠償,物業公司對其中的20%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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