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長期占用父親的房屋,父親索要不還,無奈老父親訴之法院討公道。可這激起了女兒的怒火,不但在法庭上聲嘶力竭的與父親大吵大鬧,還當庭毆打老父親。日前,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法院對一起父親告女兒騰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女兒將侵占父親的房屋騰退給父親,并作出處罰決定,對女兒毆打父親的行為罰款2000元。
離婚后父親贈女一間公租房
1976年,張父與張母結婚,生育一女孩張某。1992年,因脾氣不和,張父與張母離婚。離婚時雙方協議張某由張母撫養,張父支付撫養費。當年張家住的是公租房,張父出面協調,將其名下的位于濟南市振興東街3號的東屋一間公租房轉到張某名下,由張某作承租人繼續使用,而張父一直租賃使用位于振興東街3號的西屋。張某跟隨張母一過就是十幾年,張某成年后也結婚生子,組成了自己的家庭。
無錢交差價女兒代交房款
2007年,濟南市舊城改造,父女倆的公租房在拆遷范圍內,父女各分得一套拆遷安置房。2011年10月28日,因張父接收安置房時除了辦手續,還要交差價款。但張父因二婚后生活緊張,支付差價款有困難,于是找到了張某,要求張某協助辦理各種手續,并由張某代付差價款,并說好安置房先由張某住著。
張某同意后,為其父親交付了拆遷安置房差價款79526.61元并辦理了相關手續。同日,濟南市槐蔭區拆遷辦公室頒發《遷入證》。該房屋購買人仍為張父,張父對該套房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在與張母離婚后,張父又購買了一套房屋并再次結婚,但不幸的是第二段婚姻沒維持多久,于2012年離婚,將居住的房屋給了第二任妻子。后來,張父又找到一位外地婦女,準備再次結婚,但對方提出要求,有房才結婚。張父想到了那套拆遷安置房,遂向張某要求將房屋騰還。而張某成家后就在那套房子居住,不愿搬走,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張父一紙訴狀將張某告到法院。
庭上各執一詞宣判再起波瀾
法庭上,張父表示,當初房子給張某住是有條件的,即張某從中撮合張父與張母復婚,但這些年張某也沒撮合二老復婚,因此現在張父要收回房子。但此事被張某當庭否認,稱安置房是張父給她的補償,因父親與母親離婚時商定的撫養費一直沒給,現在這套安置房是對這些年虧欠的補償,所以張某才愿意補上差價款。
對于女兒的說法,張父同樣否認。法庭上,張父提供了安置房的安置協議、交款收據等證據,而張某僅是陳述,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述的補償一事。經審理,法院最終支持了張父的訴訟請求,做出判決要求張某限期騰出所占房屋。
2014年12月11日,法院將張父、張某傳到法庭當庭進行宣判。聽到判決結果后,張某突然對張父動了手,將其打倒在地,所幸被及時攔住,沒有釀成大禍。事后,張某主動到法院承認了錯誤,法官對其進行了訓誡,并處以罰款2000元。(濟南槐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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