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東入駐工商部門的消息在媒體上報道后,圍繞事件出現了諸多發人深省的討論,如工商行政執法權是否獨立?涉事的公職人員是否違規或違法?工商部門選擇個別商家進駐依據何在?相關執法程序的流程界限是否明晰?舉報人作為證據的交易信息獲取方式是否合法?在眾多的思考中,行政權力在程序上的管理與控制,可以說是解決以上諸多疑問的密鑰。
在新型的國家治理體系中,治理能力的提高成為各級政府部門的核心工作。從一元化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轉向多元化的綜合治理模式,也是當下中國社會管理改革的趨勢。互聯網企業的出現,的確對政府的行政權力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一行政程序管控既包括有效保障社會運行的社會治理,更包括對公權力的程序制約。
筆者認為,入駐事件涉及三個層次的行政程序管控問題:第一,工商管理部門是否應將調解納入行使行政權力的前置范疇?目前消費者維權投訴有四個渠道——消協作為社會團體以調查、調解工作為主,工商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力,仲裁則以合同仲裁條款的約定為先。當消費者尋求行政權救濟時,是希望達成行政權力干預下的問題解決。尤其是對于問題頻出的企業,行政權力的核心功能是糾正經營者的不良商業行為。此時,工商管理部門與不良企業是“貓鼠”關系,豈能同在一個屋檐下其樂融融?第二,執行層面的程序性問題。如該類駐場行為是否經過嚴格的程序論證?駐場商家的資格是否提前設定有統一的標準?駐場商家的選入是否有公開的信息披露程序?事實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費爭議快速解決通道管理規定》已經為消費者建立了協商和解的重要平臺,該規定明確表示,綠色通道成員單位需有一個相對固定的解決消費糾紛的工作場所,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聯絡員的姓名、職務等信息。但該規定未涉及企業聯絡員駐場工商機構的事宜。第三,如果前兩個層次問題已經解決,則需要在程序設計中控制公共執法權與商事私權之間的界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要求,工商機關通過投訴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下,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等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在獲得舉報材料后,工商管理部門首先應向投訴人、舉報人了解情況,不予立案的書面記錄需留存。工商管理部門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需經由負責人簽字,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舉報人。特別重要的一點是,前述相關工作均需公職人員履職完成。該事件中,是否是公職人員獲取信息后直接交付被舉報人需予以明確。
在當下的互聯網時代,投訴處理如仍沿襲傳統方式,則工商機關的有限人力的確無法完成相應工作量。工商機關與商家聯合開展工作,雖然可以提高辦事效率,但一定要厘清法律的界限。通過互聯網平臺的程序管控,聯系各主體,切割線下實體性聯絡,既能提高行政效率,也能使行政權力得以有效控制,從而避免公器私用現象的出現。期待相關部門能夠予以足夠的重視。(萬蓉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光明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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