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為附近廢棄多年的水泥廠內危險化學品沒有得到有效處置,甘肅榆中一學校45名學生出現汞中毒或尿汞超標,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把學校建在安全的地方很難嗎?當代城市治理與教育管理的一個基本觀念是,學校不僅是教書育人的地方,更是一個城市的緊急避難所,因而承載著公共服務的社會空間職能。換言之,如果發生地震、洪災等自然災害,學校便是重要的避難中心。如果立足于緊急避難所的角色定位,學校選址、規劃布局、硬件建設、抗震級別等校園安全問題,無疑會被提高到一個全新的認知高度。
縱觀近年來由環境公害引發的校園悲劇,選址安全是學校面臨的最嚴重問題之一。盡管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都提到了學校的選址安全問題,但表述相對比較籠統,基本停留在簡單的呼吁層面,缺少科學的監測指標和明確的懲戒標準,實踐中難以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等更為隱蔽的環境公害。
因此,無論是通過立法應對土壤污染與修復問題,還是對學校環境進行動態常規性的監測和跟蹤管理,從根本上解決學校選址的安全問題,避開一切可能存在的環境公害,還需織密制度之網。近日由國務院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首次對企業的空間布局提出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可以說是為學校選址安全劃出了一條政策“紅線”。
學校選址的審批過程,涉及發改委、規劃局、教育局、國土局、環保局等多個部門,但目前各個部門之間還缺乏必要的信息共享和協同機制。比如常州外國語學校的奠基儀式,早在環評報告發布之前就已經舉行。將學校選址納入政府的統一規劃和協調網絡中,促進部門之間信息共享與協調配合,進而實現從“塊狀管理”轉向“鏈式管理”,這是學校建設迫切需要跟進的現代監管理念。
事實上,將學校定位為緊急避難所,那就意味著學校選址不再僅僅是自上而下的“行政規劃”問題,必須最大限度地保障選址程序的透明化以及廣泛的社會參與。如何做到土壤環評信息和監測結果的社會公開,并且在參與渠道和監督程序上體現出完整的可操作性,這是需要進一步細化和探索的實踐命題。
歸根結底,在面向學校選址的“鏈式管理”框架中,只有推行更為嚴格的環評標準,完善更為嚴格的法律體系,執行更為科學的治理方案,確保更為廣泛的社會參與,才能給校園安全一種根本性的制度承諾。(劉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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