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導致失人心 合同接連遭終止
某金融機構與趙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定,趙某一次性給付該金融機構貸款及利息22萬余元。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趙某有一養殖場。盡管法院多次做趙某的思想工作,促其自動履行債務,但趙某抱著賴賬的態度不予履行。考慮直接扣押、查封養殖場對管理和養殖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執行法院沒有立即查扣養殖場,而是另辟新徑將該被執行人艷某的失信行為在縣電視臺及和所在鎮轄區內進行了公布。兩天后,被執行人來到法院要求分期履行該貸款。與金融機構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向法院“倒苦水”說,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公布,多位飼料供應商都要求立即履行飼料款。曾經合作過的銷售客戶來到鎮上看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終止了銷售合同。正是迫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強大的信用懲戒才促使該案積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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