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虛構債務 虛假訴訟獲刑四年
一企業老板在明知其與他人合伙的企業面臨清算拍賣的情況下,為了讓“熟人”的債務能夠得到償還,竟然指使他人偽造相關訴訟證據,虛構債務共計35筆共計120萬余元。之后這些虛假的債務分別申請勞動仲裁和起訴,導致法院對3起案件出具民事調解書,對32件勞動仲裁立案執行。10月10日,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對該起虛假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廖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9月,廖某和他人合伙成立一紡織制衣公司,廖某任法人代表。2012年下半年,該公司因債務糾紛停產,相關資產被評估拍賣。在明知公司資產將被拍賣清算的情況下,廖某為了讓熟人的債務優先得到償還,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間,通過指使他人偽造施工合同、工程款欠條、房屋租賃合同、房租水電費結算單等虛構債務53萬元。同時,廖某還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偽造公司拖欠32名工人工資的材料,虛構拖欠工資67萬元。之后,廖某指使他人將3起虛假債務向法院起訴,將32起虛假工資申請勞動仲裁后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廖某為了讓熟人獲得超額利益,在明知合伙企業資產將要被拍賣清算的情況下,指使他人偽造證據,虛構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申請執行,致使人民法院對3起民事案件作出了錯誤的民事調解書,對32起虛假仲裁啟動執行程序,嚴重損害人公司合伙人及其他合法債權人的權益,也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其行為構成了妨害作證罪,且情節嚴重,故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 駱軍 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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